場地污染有很大隱蔽性、滯后性和持久性,污染通常存在于土壤并通過土壤轉移,變化和移動非常緩慢,污染只有觸及受體時才可能會被發現。因此,對在產企業定期進行土壤與地下水監測工作是一項很有意義且必要的工作。
按照主要污染物的類型來劃分,中國污染場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1)重金屬污染場地。主要來自鋼鐵冶煉企業、尾礦,以及化工行業固體廢棄物的堆存場,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砷、鉛、鎘、鉻等。
(2)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場地。中國曾經生產和廣泛使用過的殺蟲劑類 POPs 主要有滴滴涕、六氯苯、氯丹及滅蟻靈等,有些農藥盡管已經禁用多年,但土壤中仍有殘留。中國農藥類 POPs 場地較多。此外,還有其它 POPs 污染場地,如含多氯聯苯(PCBs)的電力設備的封存和拆解場地等。
(3)以有機污染為主的石油、化工、焦化等污染場地。污染物以有機溶劑類,如苯系物、鹵代烴為代表。也常含符合有其它污染物,如重金屬等。
(4)電子廢棄物污染場地等。粗放式的電子廢棄物處置會對人群健康構成威脅。這類場地污染物以重金屬和 POPs(主要是溴代阻燃劑和二惡英類劇毒物質)為主要污染特征。
二、土壤與地下水檢測標準
(一)限值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1993)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
(二)土壤與地下水檢測采樣技術規范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 年版))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