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標準規范,防治危險廢物造成的環境影響,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了《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標準》(GB 5085.5-2007)。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屬性鑒別;適用于液態廢物鑒別,但不適用于排入水體的廢水鑒別;此外也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鑒別。
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反應性鑒別。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5085的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9452氧化性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19455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19521.4-2004遇水放出易燃氣體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GB19521.12有機過氧化物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范
HJ/T298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屬于反應性危險廢物。
3.1.具有爆炸性質x888.co
常溫常壓下不穩定,在無引爆條件下,易發生劇烈變化;
標準溫度和壓力下(25℃,101.3kPa),易發生爆轟或爆炸性分解反應;
受強起爆劑作用或在封閉條件下加熱,能發生爆轟或爆炸反應。
3.2與水或酸接觸產生易燃氣體或有毒氣體
與水混合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并放出大量易燃氣體和熱量;
與水混合能產生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環境的有毒氣體、蒸氣或煙霧;
在酸性條件下,每千克含氰化物廢物分解產生≥250mg氰化氫氣體,或者每千克含硫化物廢物分解產生≥500mg硫化氫氣體。
3.3廢棄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物
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廢棄氧化劑;
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的含過氧基的廢棄有機過氧化物。
采樣點和采樣方法按照HJ/T298規定進行。
5.1危廢鑒定類型
污泥、污水、廢液、廢渣、煤渣、礦渣、有機溶劑廢物、廢礦物油、廢乳化液、有機樹脂類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鎘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廢酸、廢堿、有機氰化物廢物、廢有機溶劑、含鎳廢物、有色金屬冶煉殘渣等。
5.2危險廢物鑒定范圍
腐蝕性鑒定、易燃性鑒定、反應性鑒定、浸出毒性鑒定、急性毒性初篩鑒定、毒性物質含量鑒定。
6.1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固體廢棄物環境管理的通知》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關于實施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
《關于加強工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通知》
《關于組織推行工業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度的通知》
《關于規范危險廢物鑒別管理程序的通知》
《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
6.2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規范文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范圍》(HJ/T298-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物鑒別》(GB5085.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GB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2007)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HJ/T20-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