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驗收申請受理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項目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需要進行試生產的項目,直接提出申請。申請要使用建設單位紅頭文件,加蓋公章,其中對項目的建設情況、現狀及試生產情況進行簡要說明。
2.委托監測
審批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后,立即給建設單位下達《建設項目驗收監測通知單》和《建設項目驗收監察通知單》,建設單位要盡快向監測單位和監察單位申請并組織開展驗收監測和驗收監察。
3.委托監測
環境監測站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并同時接到局環保評股同意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的通知后,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的規定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完成后,要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表》。對不符合監測要求的項目,環境監測站要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相應的整改要求。項目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需向環境監測站提出整改后驗收委托監測申請。
4.驗收材料報送
建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表》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察報告》以及建設單位編寫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執行情況報告”,一式3份報環評股
5.驗收材料審查
環評股收到驗收材料后,對非敏感項目要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驗收;對重大敏感項目,要經局務會審查通過后方可組織驗收會。
6.召開驗收會
對同意進行驗收的項目,由局環評股主持并組織驗收組在現場召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會議,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建設單位參加驗收會議。驗收組通過現場檢查和會議審查形成驗收組驗收意見后,給項目建設單位發放《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項目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申請表”。驗收組成員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個人驗收意見,驗收會議必須形成明確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不合格的驗收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9.1)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2017.12.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國家計委、國務院環委會(87)國環字第002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2017.10.1起實施;
《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管理》(HJ493-2009)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55-2000)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其修改單(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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