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管控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的風險,我國制定了“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以及建設用地土壤監測因子、實施與監督要求。
一、建設用地土壤監測因子
1、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進行土壤環境質量背景測試時,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所列項目,對調查評價范圍內每種土壤類型設置的測試點進行測試,作為初步調查階段篩選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必須測試的45個項目。
該標準所列污染物包括重金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其中重金屬有7個基本項目:砷、鎘、鉻(六價)、銅、鉛、汞和鎳;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27個基本項目,包括鹵代烴和苯系列;
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11項,包括硝基苯、苯胺、2-氯酚和8種多環芳烴;
其他五種重金屬,即銻、鈹、鈷、甲基汞和釩;
其他無機項目和另外四種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鹵代烴;
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第10項,包括:六氯環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4種苯酚、3種鄰苯二甲酸酯、3,3-二氯聯苯胺;其他項目包括14種有機農藥;兩種多氯聯苯單體,總多氯聯苯,二惡英,總多溴聯苯和石油烴。
2、地塊內及周邊地區的土壤環境目前及歷史上沒有可能的污染源,或者以上情況以外的地塊,可以根據需要僅檢測出特征因子。
二、建設用地土壤監測標準依據
《污染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污染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2018)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工業企業土壤環境質量風險評價基準》(HJ/T 25-1999)
《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HJ 350-2007)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在產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
《關閉搬遷企業地塊風險篩查與風險分級技術規定(試行)環辦土壤﹝2017﹞67號》
《關于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試點工作的通知 環辦土壤函﹝2017﹞811號》
上一篇: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下一篇: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