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危險廢物的處置,可以說是令很多企業頭痛的一件事。對此,中科檢測小編整理出關于危廢處理,企業應知道的六件事。
根據《固廢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必須要經市級以上部門審批。因此,這里所說的一年,是針對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固廢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并向市級以上環境部門提交危險廢物的種類、產量、流向、貯存以及處置等相關資料。企業還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因此,危險廢物管理內容有重大改變,需要及時向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備案。
根據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不明確是否具備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和其他相關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若不具備危險特性,則不屬于危險廢物;若具備其中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則屬于危險廢物,需按“xx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在未得出結論前,不得擅自隨意進行危廢處理。
被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可按照豁免內容規定實施的內容進行管理。但在收集、處置環節仍然需要依照危廢進行管理。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規定:“任何不需要進行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因此,包裝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進行管理。如需經過清洗等處理才能用于原使用途的包裝物、容器,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相關條令進行處置;交由原供應商回收,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危險廢物標志因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附錄A所示標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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